(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姜磊与朱烨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磊,朱烨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075号原告姜磊,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黄之洲,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晓晴,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烨皓,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磊诉被告朱烨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磊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69元,由原告姜磊负担。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杨 奕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凤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