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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付俊高与张建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俊高,张建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付俊高,居民。被执行人张建广,居民。付俊高与张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建高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文书:‘一、被告张建广偿还原告付俊高借款本金30000元,承担利息7200元(从2013年2月6日计算至2014年2月5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承担从2014年2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3万元的利息,于2015年4月3日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46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冻结被执行人朱国胜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高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