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克苦、邱兆南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苦,邱兆南,张朝辉,周渝海,黄昌兴,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刘克苦,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申请执行人邱兆南,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委托代理人XXX,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朝辉,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周渝海,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被执行人黄昌兴,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沿河C区。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桂安街50号(原一环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9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陈延溢,董事长。被执行人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馆镇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克苦、邱兆南与被执行人张朝辉、黄昌兴、周渝海、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浦公馆冠物流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了(2015)海法执字第18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的银行存款1090394元。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朝辉、黄昌兴、周渝海、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合浦公馆冠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039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