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肖越与重庆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越,重庆科技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82号原告肖越,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重庆科技学院厨师,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科技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216-2。法定代表人严欣平,重庆科技学院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宗浩,男,重庆科技学院教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越与被告重庆科技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越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