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春勃与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勃,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勃,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5)第76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林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黄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