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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葛芳芳申请执行郝志愿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芳芳,郝志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葛芳芳,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海岗,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云,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郝志愿,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芳芳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郝志愿给付申请执行人葛芳芳人民币355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76元,案件执行费4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志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志愿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2000元,剩余案件款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郝志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芳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郝志愿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恢字第000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