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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张涵博与张业函、马闪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业函,马闪闪,张涵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业函,市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闪闪,市民。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垂景,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涵博,职工。上诉人张业函、马闪闪因与被上诉人张涵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