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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吕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丽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经依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2013年1月,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5日,双方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2日,双方按照乡俗举行婚礼。2014年3月13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甲。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性格不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吕某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孩子李某甲可鉴定之后再决定抚养权问题。被告李某某辩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情况属实。但双方平时关系尚好,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25日,双方在定西市安定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2日,双方按照乡俗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3月13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甲。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吕某陈述、被告李某某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未妥善处理生活琐事而发生分歧。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生活琐事分歧问题。被告李某某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吕某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吕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苑津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