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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谢俊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61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优谷商务园18-1201至1202。法定代表人谢俊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英,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905158、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金坛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2月10日、收款人为金坛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