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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吕群祥与周伟、俞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群祥,周伟,俞雅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362号原告:吕群祥。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被告:周伟。被告:俞雅萍。原告吕群祥与被告周伟、俞雅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群祥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群祥、被告周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雅萍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群祥起诉称:被告周伟、俞雅萍(夫妻关系)因生意需要,经过朋友介绍,被告周伟分别于2012年9月9日、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约定月息均为2%,由被告周伟亲具借条二份。现原告因需要该资金,经与朋友一起向被告俩催讨,俩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需费用为9000元。为此原告只得依法成讼贵院,请求:一、请依法判决俩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2年9月9日起计算利息,另50000元自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利息,均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5年8月6日利息约为65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9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周伟答辩称:被告周伟与被告俞雅萍是夫妻关系。被告周伟没有向原告借款过,与原告不认识。被告周伟是向王朝建借款的,借过两次,每次50000元,时间分别是2012年9月9日、2013年2月8日。借款后有过还款,是还给王朝建。一次是在2014年4月7日还给王朝建10000元,一次是在2015年3月6日还给王朝建40000元,还有一笔是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共欠王朝建还有45000元。王朝建与原告是什么关系不清楚。被告周伟向王朝建借过本案两笔钱,没有借第三笔钱。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催款过。被告周伟出借条时,王朝建跟被告周伟说出借人的地方先不要写。综上,被告不愿意归还原告的钱,把王朝建叫来,愿意归还王朝建。被告俞雅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伟与被告俞雅萍系夫妻。被告周伟分别于2012年9月9日、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吕群祥借款50000元、50000元,合计100000元,约定月息均为2%,由被告周伟出具借条二份。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吕群祥提交的《借条》二份,以及到庭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最主要证据,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应当认定原告是债权人。被告周伟答辩称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向王朝建借款,也是还款给王朝建的,但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周伟还款给王朝建即是还款给本案原告或原告已收到了被告周伟的还款。因此被告周伟所辩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被告周伟之间的二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被告周伟分别出具的二份借条为证,借条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息的��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伟与王朝建的经济关系另行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伟、俞雅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吕群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2年9月9日起计算利息,其中借款本金50000元从2013年2月8日起计算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支付给原告吕群祥律师代理费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半收取1890元,由被告周伟、俞雅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