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维然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海漫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维然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海漫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0999号原告:沈阳维然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绍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净,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海漫金属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通顺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慧娟,职务:经理。被告: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城区辽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蔡子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维然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海漫金属板材有限公司、沈阳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维然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品代理审判员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