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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建荣、蒋谷彬与蒋谷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荣,蒋谷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03号原告:余建荣。委托代理人:金晓。被告:蒋谷彬。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南。委托代理人:王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荣与被告蒋谷彬、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余建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锡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胡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