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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建栋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栋,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高建栋,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原告高建栋诉被告衡水怡水园商城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与被告衡水怡水园商城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栋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国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