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德与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德,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419号原告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20-4号,组织机构代码07034080-1。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德,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刘艳,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龙洲大道2号2幢附16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5272-4。法定代表人朱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擎宇、李剑,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旭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及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及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及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马德、重庆耀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