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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行被执行人张福民。被执行人张信军。被执行人郑玉兰。被执行人马淑荣。被执行人张胜连。被执行人赵绍海。被执行人张洪宇。被执行人赵伟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