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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6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国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x1,国x2,国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6259号申请人国x1,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申请人国x2,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国x3,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国x1、国x2、国x3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雷俊平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国x1、国x2、国x3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单一张(账号为×××,户名为徐x,存款单号为249108468766,客户号为168873759,存单金额五千元整),归国x1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城北民调字(2015)永安诉前调字第04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