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庆梅与马常岭、孔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梅,马常岭,孔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吴庆梅,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裕,梁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常岭,农民。被告:孔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梅诉被告马常岭、孔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吴庆梅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