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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886号原告黄某甲。被告吴某。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建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5月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黄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感情和性格差距较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承担抚育费。被告吴某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恩爱缱绻,原告���诉与事实不符或主观臆断,双方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吴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5月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并于××××年××月××日生一女黄某乙。近期以来,双方因小孩抚育、朋友交往等生活琐事意见不一,产生矛盾,发生争吵。原告遂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段时间,建立起感情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一女。因双方在处理生活琐事上互不相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本院在衡量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和目前的现状后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影响感情的事���,但尚不至于离婚之必要,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真诚相待,遇事相互协商,多为对方和子女着想,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包容,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周国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