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107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女,53岁(1961年12月5日出生)。曾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15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22日19时,被告人黄××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盈洗浴中心,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常××作抵押借款,骗取常××人民币40000元。后被民警查获。现被告人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常××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常××的陈述,证人张××、杜××、王××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和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农行卡复印件,银行卡账户查询,借据,户口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工作说明,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黄××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态度,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