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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碧银、阮月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2号百花新村B号楼B-4。法定代表人林小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祥,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晓榕,女,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碧银,男,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原住霞浦县,现住霞浦县。被告阮月莲,女,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原住霞浦县,现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碧银、阮月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3元,由原告霞浦县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