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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史战军与杭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战军,杭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60号申请执行人史战军,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个体。被执行人杭城,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1811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史战军与杭城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被执行人杭城给付执行人史战军工程款82.9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杭城负担案件受理费30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有施工工程款714840.9元(被执行人杭城借用榆林市大众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有施工工程款714840.9元)。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杭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史战军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杭城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11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