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一终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法定代表人:刘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涂育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长安,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桂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为15800元,由上诉人曹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爱华审 判 员  丁国红代理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