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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芝田与李庆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田,李庆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092号原告:王芝田。被告:李庆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芝田诉被告李庆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芝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芝田负担。审判员 姜 晓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华风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