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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31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