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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裁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元镇人民政府与唐某某、赵某某不服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裁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马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席银银。被执行人:唐某某,男,现年28岁,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现年26岁,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元镇人民政府因被执行人唐某某、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6日作出马元镇社抚养费征字(2015)第20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唐某某、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马元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马元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元计生征决字(2015)第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唐某某、赵某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起日十日内履行马元镇作出的马元计生征决字(2015)第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唐某某、赵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赵解成审判员  周月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强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