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洪光与郭继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光。被执行人郭继全。申请执行人陈洪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金福鑫精密五金经营部、郭继全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观民字第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还受理了以深圳市宝安区大浪金福鑫精密五金经营部、郭继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宗,上述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14500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大浪金福鑫精密五金经营部、郭继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赐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