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市水口镇荣祥五金配件店与开平市鸿士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水口镇荣祥五金配件店,开平市鸿士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荣祥五金配件店。经营者邝银桥。委托代理人麦凤。被告开平市鸿士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荣祥五金配件店(经营者邝银桥)诉被告开平市鸿士达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加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荣祥五金配件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开平市水口镇荣祥五金配件店承担。原告已缴纳60元。代理审判员 许眉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柳瑜张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