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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彤与高伟军、刘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彤,高伟军,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侯彤被执行人高伟军被执行人刘欢本院在执行侯彤与��伟军、刘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伟军、刘欢名下无银行存款,除大港前光里64-612号房产(另案已依法拍卖完毕)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49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杨英杰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孟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