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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与郑秋光抢劫、盗窃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郑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824,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55,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14,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32,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戊,男,汉族,身份证码号440521195705083111,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己,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15,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1x,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被害人杨某之子。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诉讼代理人陈婷,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郑秋光,男,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381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汕头市澄海区。因犯盗窃、破坏生产罪于1978年1月9日被原汕头地区澄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旖旎,汕头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陈延华。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秋光犯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业山、蔡秀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丁及诉讼代理人陈婷,被告人郑秋光及辩护人林旖旎、陈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郑秋光窜至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村老厝区伺机偷盗作案,后经过被害人李某夫妻租住的出租屋时发现两人在房间里间睡觉,遂潜入后偷走外间桌子上的一部黑色lenovo牌305e型手机和一部有花色外壳的koobee牌50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65元、375元)。后被告人郑秋光将该部lenovo牌305e型手机藏放在其家中,另一部koobee牌500手机则随身携带。(二)抢劫罪2014年11月15日下午2时多,被告人郑秋光窜至汕头市××××桥头附近伺机偷盗作案,后进入东桥居委立新街92号被害人杨某(女,殁年89岁)居住的老厝,被害人杨某当时躺在床上睡觉,被告人郑秋光摸了挂在床头衣架上衣未发现财物,接着在搜身上衣物前为确定杨某是否睡着到床边拉扯了杨的裤脚几下,被害人杨某发觉后坐起喊“抓贼”,被告人郑秋光用手对杨某实施捂嘴,威胁不许叫喊,并将杨按压躺回床上,后多次制止杨某坐起,又不顾被害人杨某的反抗、呼救,对杨身上口袋进行搜摸,但均没有搜到财物。这时,被害人杨某的儿子陈某丁回来见状遂上前质问郑秋光,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在控制住郑秋光时拿到其身上的上述koobee牌500型手机,后郑秋光趁机向巷外逃跑。陈某丁返回床边呼喊杨某发现没有回应,在附近巡逻的东里边防派出所民警闻声进屋了解,发现被害人杨某没有气息遂组织对郑秋光实施抓捕,后在附近小巷中将郑秋光抓获。而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被害人杨某已死亡。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符合在高血压3期、冠心病和老年性退变基础上,间质性肺炎,合并急性心外膜炎和心肌炎,全身炎症反应,继发急性心衰,综合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死前被抢劫事件和轻微损伤的应激反应及其反抗活动,一定程度地促进死亡。另,被告人郑秋光被抓获后供述了上述抢劫及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并带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到家中缴获了盗得的该部黑色lenovo牌305e型手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秋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及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还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郑秋光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该部分以自首论。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请求:1、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郑秋光犯抢劫罪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郑秋光赔偿死亡赔偿金233386.2元、丧葬费24737.4元,以上各项赔偿金额总计258123.6元。针对上述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郑秋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赔偿请求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秋光的辩护人提出:1、关于盗窃罪,被告人郑秋光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2、关于抢劫罪,被告人郑秋光的行为只是一定程度促进被害人的死亡,而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死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郑秋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郑秋光窜至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村老厝区伺机偷盗作案,后经过被害人李某夫妻租住的出租屋时发现两人在房间里间睡觉,遂潜入后偷走外间桌子上的一部黑色lenovo牌305e型手机和一部有花色外壳的koobee牌50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65元、375元)。后被告人郑秋光将该部lenovo牌305e型手机藏放在其家中,另一部koobee牌500手机则随身携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住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村老人组附近,是环卫工人。2014年11月15日晚8时许,我接到东里边防派出所电话询问我家里是否失窃,我来到派出所确认失窃的手机是我的,知道了家里被偷的情况我便回去核实失窃的其他物品再过来反映情况。这个手机是我妹妹李宁3、4个月前来我家后就一直放在我家的。手机机身是黑色的,套着一个花白色的外壳,上面是一只猫的图案,具体牌子、购买时间、价格我不清楚。经核实,我还遗失了另一部黑色触屏手机,具体牌子不清楚,这个手机是我丈夫王某捡到的。这两部手机都是一起放在进门的床铺旁的木板上面。失窃的时间应该是最近两三天。我和老公平时白天出去收垃圾,家里没什么人。我妹李宁很忙没时间过来反映情况,李宁表示手机购买时为全新的,购买时间为几年前,购买地点、花费不清楚,发票和证件已丢掉。手机在遗失前仍可使用。另一部手机捡到时就坏掉了,一直给小孩玩。被害人李某对缴获的两部手机的相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我和妻子李某租住在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村老人组附近的一出租屋。东里边防派出所的同志联系我,向我确认是否丢了两部手机时,我才发现手机不见了。丢的两部手机中一部套着可以翻盖的外壳,没有sim卡,是李某的妹妹李宁今年6月份放在出租屋给我小孩玩的,另外一部是纯黑色的,没有带外壳,机身没有携带手机卡,直板触屏的,是我在东里石丁捡到的,是坏的,一直没有使用。3、被告人郑秋光带侦查人员指认了盗窃两部手机的现场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老厝区一出租屋。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对被告人郑秋光住宅的搜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到被告人郑秋光位于澄海区盐鸿镇中社村和乐南巷10号的家中搜查,在该宅中查获黑色联想手机一部。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2014年11月15日侦查机关从郑秋光处扣押花色外壳koobee牌手机、无壳纯黑色联想牌手机各一部,后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李某。6、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澄价认涉(2014)1474号《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为:lenovo牌305e型号手机一部,价格165元;koobee牌500手机一部,价格为375元。7、汕头市公安局东里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郑秋光被抓获后供述曾多次在东里一带盗窃他人财物,民警在讯问时才得知其盗窃财物的犯罪事实,之前并未掌握。8、被告人郑秋光的供述:2014年11月15日下午,我被中年男子发现,他怀疑我偷东西就要打我,还在我身上搜出一部手机。那部手机被中年男子拿走了。那部手机装有一个外壳,外壳是侧翻盖,前后印有一只猫的图案,里面的手机是黑色的,手机是触屏的,我不懂是什么牌子,试过没法拨打电话。这部手机是我在东里镇樟林的一处老人组附近的老宅内偷的。只知道里面住着一对外省夫妻,是环卫工人。2014年11月13日3时许,我坐公交车从盐鸿镇到东里镇,闲逛到东里樟林乡老厝区的一处老宅,即这对外省夫妇住的地方,我从门外面发现那对夫妇正在房子的里格睡觉,大门没有锁上。我就溜进去,我看到房子外格的一张床头柜上有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有一个花色的外壳,另外一部没有外壳,是纯黑色的,我就拿着这两部手机离开,我拿到我们村里的一家手机店去卖,老板告诉我两部手机都是坏的,卖不了。我就把那部黑色手机藏在我家衣服堆里,那部花外壳手机一直带在身上。我除了盗窃那对外省夫妇手机外,我经常在东里一带小偷小摸。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多,我在东里镇水寨村老厝区的一户卖银纸供品的人家那里偷了5元人民币。5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多,我在东里镇水寨市场附近,我偷过一个妇女菜篮子里面3块钱。5月一天下午3时多,我在东里镇水寨村的一处老宅的门楼口偷了一个年龄70多岁的老头十几元。我平时没有工作,靠捡废品为生,经常缺钱用,我平常喜欢喝酒,钱都花在吃喝上。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二)抢劫罪2014年11月15日下午2时多,被告人郑秋光窜至汕头市××××桥头附近伺机偷盗作案,后进入东桥居委立新街92号被害人杨某(女,殁年89岁)居住的老厝,被害人杨某当时躺在床上睡觉,被告人郑秋光摸了挂在床头衣架的上衣未发现财物,接着在搜身上衣物前为确定杨某是否睡着到床边拉扯了杨的裤脚几下,被害人杨某发觉后坐起喊“抓贼”,被告人郑秋光用手对杨某实施捂嘴,威胁不许叫喊,并将杨按压躺回床上,后多次制止杨某坐起,又不顾被害人杨某的反抗、呼救,对杨身上口袋进行搜摸,但均没有搜到财物。这时,被害人杨某的儿子陈某丁回来见状遂上前质问郑秋光,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在控制住郑秋光时拿到其身上的上述koobee牌500型手机,后郑秋光趁机向巷外逃跑。陈某丁返回床边呼喊杨某发现没有回应,在附近巡逻的东里边防派出所民警闻声进屋了解,发现被害人杨某没有气息遂组织对郑秋光实施抓捕,后在附近小巷中将郑秋光抓获。而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被害人杨某已死亡。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杨某符合在高血压3期、冠心病和老年性退变基础上,间质性肺炎,合并急性心外膜炎和心肌炎,全身炎症反应,继发急性心衰,综合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死前被抢劫事件和轻微损伤的应激反应及其反抗活动,一定程度地促进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丁的证言:2014年11月15日下午2时40分左右,我回到位于东里镇东桥居委立新街92号老厝,走进第二个房间即我母亲杨某居住的房间时,发现一个50岁左右陌生中年男子压在我母亲的身上,我母亲躺在床上,裤子脱到脚边。男子一只手就按在我母亲胸前与肩部相连位置,另一只手在摸我母亲的衣袋。我一看很生气一手抓住该男子,问他为什么想偷我母亲的钱,男子说他没有偷,劝我放他走,见我不放就想动手打我,还想动手抓我的睾丸,被我闪过,我就用拳头打了他两下。男子一直说他没偷钱让我放他走,我就把他身上的手机拿过来,之后我已经将他的手机交给派出所的同志。然后我过去看我的母亲,发现她不省人事了。这时在附近巡逻的同志进来家里询问我是否认识刚才那个男子,我说不认识。然后同志看到我母亲没气息就跑出去控制该男子。该男子大概50来岁,身高约160厘米左右,中等身材,会讲潮汕话,已被抓到派出所。我母亲十多年前已经患有××、高血压,去过东里卫生所看过病,最后一次大概是四五年前,后来就是在东里找个海南医生看病。2014年10月份,她就说头昏,发热等,那个海南医生就说她肺部感染了,让我们不要气到老人,然后说老人年纪大了,子女要轮流看护。10月中旬她还脸部、手脚有些浮肿,但20多日后她的状况就好些了。证人陈某丁对被告人郑秋光的相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无误。2、证人陈某己的证言:我是杨某的五儿子。我母亲杨某这一个月来开始心脏水肿,手脚浮肿无法行走,一日三餐由我送饭,每天上午我没有上班,且我住隔壁,我会照顾她,其他时间由我三哥陈某丁照顾。2014年11月15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我就到她的房间送饭给她吃。到中午1时左右我去上班前还到我母亲房间跟她说下午三哥要来照顾她,她说好。下午2时45分左右,我在厂里上班的时候接到三哥陈某丁的电话说我母亲去世了,我赶回家后看见我母亲平躺在床上,已经去世了,看她身上也没有伤口。我三哥陈某丁告诉我下午有一名男子窜到我母亲的房间偷东西,他看到那名男子一手按住我母亲,另一只手搜我母亲的衣服口袋,后来我母亲就去世了。具体过程我不清楚。过了不久警察到现场勘查,后来就听说那名男子被抓获了。我母亲平时身体状况还可以,在二十多天前就生病了,手脚肿得厉害,我们有叫医生来检查,医生说心脏水肿,开了些药给她吃,十天前就恢复得差不多了,手脚没有那么肿了,但还是不能行走。我母亲杨某身体很虚弱,十几年前得××后,行动比较迟钝,有时没什么精神。之前一开始在东里一个“海南医生”那里看病,然后“海南医生”的诊所搬走之后,我们就到东里卫生所找启尧医生看病,一直到去年10月中旬,由于家里没有药给母亲吃,所以我就到东里找“海南医生”拿药,那次我母亲吃了之后,身体上的脸部手脚浮肿就消退了。3、证人周某的证言:我在澄海东里镇东陇村××路海明药店当医生。大概十几年前,杨某的儿子陈某丁带其母亲来我这看过好几次病,有因为湿气重引起的全身酸痛,是老人的通病,血糖比较高,患有××,有开一些治疗心脏和胃、××的药。每次来身体状况都差不多。直到我药店搬到东陇村××路后,她因为路远、行动不便本人就没再来看病,都是她另一个儿子陈某己来替她拿药。陈某己最后一次替他母亲来拿药大概是2014年10月份左右。4、证人彭某的证言:2012年11月份初一天下午,杨某来看病,有点感冒且有点眩晕,我把脉后说是感冒引起发烧,开几副西药吃能康复。过了两三个月,大概2013年1月初,杨某的儿子陈某丁陪她来看病,杨某说身体很虚弱,血糖高,我测了她血糖是比较高,也只是伤风感冒而已,吃几副西药就没问题。在2014年,陈某丁再次带她来看病,还是血糖较高,我有开几副西药片给她吃,还有叫她要多休息,不能太操劳,之后就没有来我这里看病了。她每次来还是比较有精神,语言正常,就行动比较迟钝,身体较虚弱。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5日14时30分,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边防派出所在巡逻中根据吵闹声方向来到东里镇东桥立新街92号,遇陈某丁报称有人行窃,后组织警力到立新街周边展开追捕。14时50分许,在东里镇东陇村内围村一带的巷边将郑秋光抓获。经对案发现场勘查,被害人杨某家中无财物损失。同日15时10分,经120急救出诊医生对杨某进行诊断,结论为杨某已无生命体征。同日晚上21时许,李某到边防派出所报案称几日前在其租住的东里镇××老人组附近一出租屋被人盗窃手机两部。经查,被告人郑秋光交代其于2014年11月13日下午15时许偷偷进入李某出租屋内并将上述手机盗走2014年11月16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对被告人郑秋光抢劫案、李某被入室盗窃案分别立案侦查。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澄海区东里镇东陇村立新街92号杨某的住宅,住宅外门为木边框并安装金属网的简易门,呈打开状态,进门处为杂物间,杂物间东南侧靠东北为杨某的卧室,卧室内靠东北墙有睡床一张,睡床上仰卧一老年妇女,尸体头枕有一布制枕头,下肢压有凌乱被褥。睡床上另有灰色印花马甲一件(拍照并原物提取)。7、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大司鉴(2014)病检字第546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内容为:死者杨某的伤病情况主要有:(1)右颧部、左枕部擦挫伤,结合死者生前被按压头部、从坐位到卧位等案情,符合被抢劫过程中生前损伤改变,但损伤较轻微,不足以单独致死;(2)顶枕部弥漫脑硬膜外薄层出血,周边成纤维细胞增生,纤维化包裹出血区,周边炎症细胞浸润,符合死前多日至陈旧性损伤;(3)较重的间质性肺炎,急性心外膜炎和心肌炎;(4)内脏细小动脉纤维性硬化,大中动脉粥样硬化,心脏肥大,符合原发性高血压3期,冠心病;(5)严重右心衰竭,淤血性水肿,出血;(6)全身多器官组织萎缩性病变,符合老年性退变;(7)全身体表及内脏未见其他明显致死性伤病。鉴定意见:死者杨某符合在高血压3期、冠心病和老年性退变基础上,间质性肺炎,合并急性心外膜炎和心肌炎,全身炎症反应,继发急性心衰,综合导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应属于根本死因、中介原因和直接死因。本例死者死前被抢劫事件和轻微损伤的应激反应及其反抗活动,一定程度促进死亡,应属辅助死因。8、被告人郑秋光、被害人杨某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郑秋光、被害人杨某的身份基本情况,其中被害人杨某出生于1925年12月26日。9、原汕头地区澄海县人民法院澄法刑字(1978)第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郑秋光曾因犯盗窃、破坏生产罪于1978年1月9日被原汕头地区澄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0、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出具的《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秋光入所健康体检时有外伤致双上臂红肿青紫疼痛。11、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中社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郑秋光成长经历较差,无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12、被告人郑秋光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11月15日下午2时多,我在东里镇一家老宅里面偷东西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警察拦住带至派出所。2014年11月15日下午,我坐第九路公共汽车到东里大桥下车,下车后到处闲逛,寻找可以实施盗窃的地点。下午2时左右,步行到不远的一片老厝区,走过一条小巷子时看见一处老宅的大门是半开的,发现房子里面没人,进到里面之后我看到在里格的房间里有张沙发床,有一个老妇人躺在沙发床,沙发床头挂着一件上衣,我见后小心翼翼走过去摸那件衣服的衣袋,发现里面没有东西,我见那个妇女身上还穿着外套,于是我走过去床尾拉扯一下老妇人的裤脚,想看看她是不是真的睡着了,我一拉裤脚时那个老妇人就醒过来,突然坐起身来,见到我就问我:“你来我家里做什么?”。我说:“我想来找你讨几个钱去喝酒”。老妇人说:“我没有钱,我一日三顿都是别人拿来给我吃的。”,我说:“多少肯定还是有钱的。”,我说完就伸手过去搜老人的上衣口袋,当时她穿着一个灯芯绒的上衣外套,老妇人出于害怕,有反抗,喊了两声:“来抓贼啊!”。我见那老人一喊,心里也害怕,怕她继续叫喊,就用左手按住她的嘴巴,当时老人就顺势被我按倒在床上,然后我就对她说:“我只是来讨几个钱而已,你再敢乱叫小心我掐死你!”我讲完后老人就没喊了。接着我用右手去搜她的上衣外套的衣袋,但没有东西,于是我就准备去搜老人的裤袋,这时候老人把裤头提紧,我没办法去搜她的裤袋,于是我就放开左手,然后左手撑在床边,右手去拉老人膝盖位置的裤脚,老人的裤子差不多被我拉到膝盖位置后,我再用右手去搜老人的裤兜,还是搜不到东西,这时老人又喊了两句:“抓贼啊”。在我搜老人口袋时,她有反抗动作,我便用左手捂住老人的嘴巴,不让她说话,但有没有捂住鼻子不太清楚,我有可能捂住她的嘴巴和鼻子,大概有一两分钟,不是很久。整个过程,我除了按住老人防止她呼叫没有其他过激动作,老人应该没有受伤。对老人搜身的时候,老人神情有点紧张,呼吸加快,脸色逐渐变青,身体各处好像有浮肿的迹象。这时一个中年男子从门外进来,一见我就很凶地质问我:“你进来家里做什么?”,我说“我进来找她讨钱而已。”他怀疑我偷东西气势汹汹地要打我,还在我身上搜出一部手机。那部手机被中年男子拿走了。那部手机装有一个外壳,外壳是侧翻盖,前后印有一只猫的图案,里面的手机是黑色的,手机是触屏的,我不懂是什么牌子,试过没法拨打电话。接着我就推开那个男子逃跑了,跑了几十米后就被几名派出所民警拦住,随后带到东里派出所。老人年龄80多岁,身材比较瘦,头发差不多到肩,身穿两件上衣,还穿一条黑色长裤。我除了搜老人床头的上衣和她身上的衣服之外,没有再搜其他地方,没有找到什么物品。我从她家里逃跑时没听到她讲话。我身上没有携带工具。我今年三月份左右就陆续有到东里那个老妇人家偷东西,当时我有到老妇人的邻居讨几个钱,刚好那个老妇人有在那里坐,然后老妇人的邻居就给了我两块钱,就在那天我趁那个老妇人不注意,从她床头柜里面搜到一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我选择东里内围老人家这个地点作案是因为比较偏僻,人口出入量少,又是老厝区,作案容易得手,不易被发现。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另查明,被告人郑秋光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理由成立,但赔偿范围及具体的赔偿数额均应依法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4737.5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有关户籍材料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秋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及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另还以秘密手段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及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秋光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秋光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秋光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对其该部分犯罪以自首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的赔偿范围及数额应依法确定。对于被告人郑秋光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郑秋光犯盗窃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郑秋光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郑秋光犯抢劫罪的行为只是一定程度促进被害人的死亡,而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死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郑秋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秋光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秋光犯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郑秋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元五角。(赔偿款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映龙审判员  陈瑛瑾审判员  欧树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勋达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