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聂化卫,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文卿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化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1999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邢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经常因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考虑到女儿的成长,原告一忍再忍,但是被告确实变本加厉,不思悔改,并且被告从不做家务被告好吃懒做,对女儿不管不顾。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已经分居四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邢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000元负担���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邢某甲提交答辩状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邢某乙。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并以此来处理婚姻关系而引发的各种摩擦。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已达十六年之久,说明双方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有时难免存在矛盾,出现问题后,双方应及时加强沟通,相互体贴谅解对方,确保矛盾及时解决。今后只要双方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晓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