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宝业人造皮革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宝业人造皮革有限公司,张宪清,张宪峰,王宝银,太仓市金阳光皮革有限公司,韩小燕,张宪秋,陈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负责人:周峰荣。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秋。被执行人:温州市宝业人造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银。被执行人:张宪清。被执行人:张宪峰。被执行人:王宝银。被执行人:太仓市金阳光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清。被执行人:韩小燕。被执行人:张宪秋。被执行人:陈少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华皮革有限公司、温州市宝业人造皮革有限公司、张宪清、张宪峰、王宝银、太仓市金阳光皮革有限公司、韩小燕、张宪秋、陈少明信用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宪清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地下室57号车库,并委托相关部门评估,后在淘宝网本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2015年9月2日10时0分,买受人李金凤(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中村,公民身份号码:××)以1665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宪清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时代商住广场地下室57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291341,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4)第1-5221号]归买受人李金凤所有,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李金凤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金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金凤可持本裁定书及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李金凤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缴纳办理车库权属过户登记中产生的税费。三、原对该车库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华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雅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