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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坤与郭一博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坤,郭一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第435号申请人:王坤,男,1979年9月6日生。被申请人:郭一博,男,1993年4月22日生。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一博位于众恒翡翠城二十一号楼一单元十层1003室房屋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景红渠所有的(滑房产权新区字第10026114号)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一博位于众恒翡翠城二十一号楼一单元十层1003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查封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和使用,不准转让、变卖、过户、抵押、担保、损毁。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