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得伟、江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355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张得伟,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江丽丽,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得伟、江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合同纠纷因被告履行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