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甘肃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吉庆,男,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甘肃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月恒,男,甘肃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58元,减半收取9979元,由原告金昌广厦商砼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维灵审 判 员 李菊香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