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41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燕,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1日生一女儿张某某。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1500元负担抚养费;3、判令被告归还属于原告的个人财物;4、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孩子必须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1日生一女孩张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彼此猜疑,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沟通,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自2015年6月起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1日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居住的本区东兴路盛世桃园3幢3单元702室房屋一套的产权登记在被告父亲名下,属被告父亲所有,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告黄某某婚前财产有:白金项链2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镯子1个、钻戒1个、黄金戒指1枚、耳钉1对、现金23300元、海尔冰箱1台及原告个人衣物用品。被告的婚前财产有铺面一间(估价约4万元)。双方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孩子必须由自己抚养,抚养费自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民政机关婚姻登记证明在卷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3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对共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缺乏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又互不谅解,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因婚生女张某某出生于2014年11月21日,目前尚在哺乳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的原则确定张某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必要的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黄某某孩子抚养费500元,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三、各自婚前财产及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