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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亚因与被上诉人丁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亚,丁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亚,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少青,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明亚因与被上诉人丁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明亚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110元,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明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