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明亚因与被上诉人丁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亚,丁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亚,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少青,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上诉人李明亚因与被上诉人丁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李明亚二审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110元,但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明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