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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8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炳东等与牛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炳东,黄淑珍,杨碧贞,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牛恒,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8781-1号原告吴炳东(系死者吴某甲的父亲),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原告黄淑珍(系死者吴某甲的母亲),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原告杨碧贞(系死者吴某甲的妻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碧贞,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某甲(系死者吴某甲的大女儿),女,2007年11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碧贞,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原告吴某乙(系死者吴某甲的二女儿),女,2012年11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碧贞,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原告杨某乙(系死者吴某甲的三女儿),女,2014年7月2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碧贞,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牛恒,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孙剑锋,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在本院受理原告吴炳东、黄淑珍、杨碧贞、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与被告牛恒、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炳东、黄淑珍、杨碧贞、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的吉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炳东、黄淑珍、杨碧贞、杨某甲、吴��乙、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吉林瑞成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的吉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本案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吴炳东、黄淑珍、杨碧贞、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苏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清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