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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2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峰与唐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唐诗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464号原告张峰,男,生于1975年2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唐诗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张峰诉被告唐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查明,被告唐诗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梁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从本案的借款时间、借款对象看,被告唐诗洪在本案中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认为,原告张峰与被告唐诗洪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峰对被告唐诗洪的起诉。原告张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