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建民与岳军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民,岳军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杜建民���被告岳军的。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海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钱国宝、人民陪审员李银芳参加评议,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钱国宝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连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