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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建民与岳军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民,岳军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杜建民���被告岳军的。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海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钱国宝、人民陪审员李银芳参加评议,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海军审 判 员  钱国宝人民陪审员  李银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连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