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179-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冯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员 杨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 彪人民陪审员 曹胜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