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841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龙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