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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与被执行人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谦,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9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谦。被执行人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城东天宇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陈业金。被执行人陈业金。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与被执行人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62734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汉普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陈业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