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孙俊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催字第14号申请人: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村。负责人:孙俊英,该厂厂长。申请人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86543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8850元,出票人为浙江邦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富和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飞云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新高铸造材料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