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蔡某甲等与吴某、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20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某甲。被告吴某。被告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蔡某甲与被告吴某、蔡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减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佳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