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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杰诉被告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宋杰。被告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诉被告漯河双汇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杰承担。审 判 长  陈 瞳审 判 员  钟金芹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