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新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新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07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12-7。法定代表人:EricSlighton。被申请人陈新才(系重庆市东华钢模租赁站经营者),男,汉族,1952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瀚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新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保全标的:22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新才所经营的重庆市东华钢模租赁站名下位于大渡口区××街道××路××号××,担保人重庆新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新才所经营的重庆市东华钢模租赁站名下位于大渡口区××街道××路××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