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与无锡市荡口管桩厂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203号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无锡市文华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陆锦中,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益波,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无锡市荡口管桩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三新路。法定代表人姚关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市荡口管桩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2015年9月22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陆锦中、徐益波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无锡市荡口管桩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波到庭参加听证,无锡市荡口管桩厂有限公司对锡国土资监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有异议。其认为:其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三新村委签订了租赁协议,涉案土地属于合法用地。无锡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无锡市荡口管桩厂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三新村委之间签订了租赁协议,此协议并非无锡市荡口管桩厂取得国土使用权的合法批准文件。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虽然与当地村委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但并非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在该土地上进行建设应得到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0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锡国土资监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无锡市荡口管桩厂有限公司作出的锡国土资监罚(20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坚代理审判员 黄 晔人民陪审员 钱莉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铭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