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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甘秀荣与李学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涛,甘秀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涛,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秀荣,女,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学涛因与被上诉人甘秀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谯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李学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学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