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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军申请郭富强强制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郭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779号申请人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富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人高军与被执行人郭富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赛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建勋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