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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保英、张超侠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英,张超侠,马中驰,马中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郑辉,王海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449号原告:王保英,女,192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张超侠,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马中驰,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原告:马中玲,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仇学刚,阜阳市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负责人:夏广彬,经理。被告:郑辉,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海宾,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英、张超侠、马中驰、马中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郑辉、王海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王海宾所有的牌号为皖K×××××号的肇事小型轿车(价值1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张超侠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42-C#商办楼118室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保英、张超侠、马中驰、马中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王海宾所有的牌号为皖K×××××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对提供担保的张超侠所有的坐落在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农机大市场42-C#商办楼118室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惠琳 来源: